(一)规范城市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对挖掘或穿越城市道路、绿地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和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放线,规划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管线工程应当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办理工程质监、安监等建设手续。
(二)完善城市管线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通知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竣工测量,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核实通过后方可至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安排竣工决算评审或者审计。
(三)加强城市管线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所有地下、地上管线工程必须纳入规划管理。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管线工程,或者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办核实手续;依法需要处罚的,移交市城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进行建设的管线工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强化城市管线的信息管理
(一)完善城市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建立健全无锡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并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在管线工程竣工1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汇交专业管线信息,保证管线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逐步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区管道路的工程管线年度补测由区财政承担,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在相关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二)加强城市管线竣工资料归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汇交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范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信息档案认可文件。因管线紧急抢修后发生管线位置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资料报送市规划局和市城建档案馆。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的,未按规定移交资料的单位和造成破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分别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