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本着“统一领导、积极配合、协调工作、齐抓共管”的原则,以无锡市地下管线普查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无锡市城市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基础设施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负责城市管线的普查、规划、测绘、验收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建设、城管、公安、市政园林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管线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管线管理工作。
(二)实行城市管线年度计划管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对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送规划部门;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计划。
四、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供水、燃气、雨水、污水、路灯、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编制成果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强化城市管线基础资料收集。城市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在办理项目报建时一并将资料报送规划部门;未查明管线现状资料的,或者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的规划审批。
(三)严格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报审的管线设计图应标明所用材质,建设非金属管,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并在设计图纸中予以明确。管线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五、强化城市管线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