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探索扶持科技创业促进就业。积极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探索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实施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短期内能实现产业化的创业项目,努力提升科技创业群体的整体素质和创业层次。
(六)加强贷款回收工作。到期贷款的回收由经办银行具体负责,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人社部门要主动积极协助配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重点监控、到期催收、逾期追偿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贷款回收工作,确保到期贷款还款率保持在95%以上。要加强担保基金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贷款工作联动机制。要逐步建立政府推动、政策互动、部门联动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把小额担保贷款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任务,每年将年度贷款发放量、担保基金补充量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逐级分解下达落实。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工作考核、检查和监督。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通报全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发挥作用,指导、协调和督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各级人社、财政、人民银行、旅游、妇联等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完善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按照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要求,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确保当期担保需求,充分发挥担保基金支撑小额担保贷款扩大规模的作用。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扩大基金规模,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持续顺利开展。省财政对当年担保基金实际增幅和贷款发放额度较大的市州及县市区,在分配省补助资金时给予重点支持。
要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三)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障担保基金安全运行。要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运用通报监督与定期回访相结合、行政督促与法律措施相结合等办法,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到期贷款按时还款,提高还款率。对逾期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要严厉打击骗贷、逃贷和恶意拖欠等行为。
(四)落实贷款奖励制度。按照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和长效激励机制。一是省财政厅要落实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的制度,补助资金在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妇联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二是对创建信用社区试点且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信用社区,按照其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的50%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另外50%用于信用社区工作奖励,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三是对放贷比例达到1∶5的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该项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