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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0〕15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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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城管、食品药品、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新建餐饮服务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
  (一)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二)不得产生影响居民居住及机关办公的油烟和异味;
  (三)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 建设或者开办可能产生油烟、异味、厨卫垃圾污染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可能产生油烟、异味、厨卫垃圾污染的服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餐饮服务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使用专用烟道,不得利用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烟、污水等,也不得将厨卫垃圾乱排滥倒。
  餐饮服务业产生的污水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处理措施,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放。禁止将残渣、废物等生活垃圾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第八条 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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