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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为重点。通过培训,使民办中小学校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提高教育理论素养、开拓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把握民办教育规律,提高依法办学的能力,促进专业化发展。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把握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在了解学员需求的基础上,培训内容应根据不同层次各有侧重。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要遵循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专题、短期培训为主要形式。科学运用研讨式、案例式、互动式的培训模式,加强相互交流、强化实践环节。
  三、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政策法规与教育发展规划、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中小学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民办学校管理与运营、现代教育技术、人文素养与师德修养等。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任职资格培训: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不少于240学时),取得任职资格后持证上岗。任职前未及时参加任职资格培训的,经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任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二)提高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后的校长,每五年接受累计不少于12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三)高级研修:面向富有办学经验并且有一定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旨在培养专家型校长。高级研修时间一年,分段进行,其中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培训工作遵循逐级开展的原则,凡参加提高培训的校长要求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参加高级研修的要求已取得提高培训证书。
  四、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全省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规划和配套政策;负责全省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检查、评估、证书管理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若干个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省级基地,由培训基地实施培训。省教育厅实施培训基地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
  五、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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