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教继〔20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为加强和推进我省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明确培训职责,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民办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教育部《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现就我省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按照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省委、省政府采取一系列鼓励扶持和规范管理的措施,保障了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发展。随着民办中小学校及在校生人数占全省中小学校及在校生数比例的逐年上升,民办教育已成为我省基础教育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推动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办学格局。但也应看到,由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校长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导致我省一些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还不够规范,办学质量有待提高,办学风险依然存在。新时期、新阶段,民办教育要实现从重规模扩张向重质量提升、从重外延发展向重内涵建设、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飞跃和转变,还面临一系列新的机遇与挑战,对办学和管理人员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校长的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开展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民办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民办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推动广大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形成品牌,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