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政务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八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九条 及时更新网站内容,提高网站信息时效,其中各子网站首页政务动态每周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条 各子网站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发布工作,要做到纸质文件和网上信息同步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各类信息,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的信息之外,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公开。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档案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向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的报送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建立投诉服务等业务规范和流程,明确专人配合主网站及时办理 “市长信箱”、“部门投诉”、“部门咨询”、“网上建议”等栏目的办理和反馈工作,在收到办理单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所反映问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申请延长答复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因所提投诉咨询请求超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告知原因,提出建议;同时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向主网站推荐访谈题目。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社会公众办事为出发点,积极推进网上公文传输和审批,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将所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的办事指南(包括内容事项、受理部门、岗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事资格、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情况)在门户网站上详细公布。与本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职能有关的信息,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积极争取将本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项目上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