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市、县、区政府要与所属的部门、行业、系统及大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落实部门、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责任,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奖优罚劣。二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行政许可、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公安、消防、安监、广电、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城建等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解决。三是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在行业、系统内部,要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职能部门,逐级建立和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逐级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是要确定行业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消除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率达到100%。五是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装备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六是要严格依法审核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3、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动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重点镇要对不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编制及时组织修订(包括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其他建制镇、集镇、乡村消防规划应与建制镇、集镇、乡村建设规划同步完成。二是各级政府要把消防部队业务费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严格落实财政部、公安部300号文件精神,全额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专项建设配套经费。三是提请各级政府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快速反应系统,2010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完成应急救援队组建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装备建设和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四是提请各级政府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六是推进远程监督系统的联网。对社会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实行远程视频监控,2010年、2011年、2012年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联网率分别达到50%、80%、100%,实现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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