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举一反三,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7.道路交通及运输、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危化和烟花爆竹、旅游、特种设备和工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各部门、各行业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守土有责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组织安全检查工作,把新一轮安全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并迅速组织行动,将国家、省及市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督促其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亲自部署,并深入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排查,及时治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治理,不留死角。各区(市、县)政府、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源头查起,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勘探、设计、生产、施工等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隐患、规范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什么问题突出,就治理什么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发现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善或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执法文书或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落实专人盯守,并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对到期不能完成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并进行整顿,甚至依法关闭;对于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注重检查质量,确保实效。各区(市、县)政府、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要坚持不走过场、不留隐患、不讲情面的“三不原则”,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制订治理方案,积极治理。对企业安全大检查不认真、不彻底,搞应付的行业要限期整改,并按《
安全生产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对区(市、县)政府、行业部门在大检查、督查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推诿塞责、应付敷衍、失管漏查或不建台帐、不制订方案或不认真督促治理等行为的,一经查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党纪、政纪进行问责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