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3)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对提高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有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流失等情况。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建设、规划、监察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进度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9年4月至5月)
按照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安排和指导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合浦县制订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北海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规划、建设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至7月)
市县两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组织自查自纠,开展治理检查。7月底,各部门要完成对规定的房地产项目的自查自纠,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各类汇总统计表。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9年8月至12月)
市县两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10月底前,迎接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联合检查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10月至11月,做好迎接国家两部联合抽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巩固和深化阶段(2010年1月至12月)
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巩固、深化前期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的思路、措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规划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两级城乡规划、建设、监察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共同起草专项治理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于2010年1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市政府,市政府将汇总情况于2010年1月16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县两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工作做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挂帅,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布署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落实到各单位各主管领导。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专项治理内容上,要紧紧围绕完善制度、清理检查、查处案件这三项任务;在完善制度上,重点要尽快对本地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在清理检查上,重点要对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深入检查;在查处案件上,重点要查处利用审批权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健全制度,完善机制。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规划管理行为。
(五)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六)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提高控规编制水平,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规范管理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