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质灾害报告、应急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报告制度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也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对群众报告的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加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
对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灾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灾情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速报程序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并立即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5)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变化情况,随时作好续报工作。
2.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