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固原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单位有效地防范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地采取有效措施,有条不紊地组织各种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的概念和等级划分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二条之规定,地质灾害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后的灾害情况,“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特征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情况。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条规定,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