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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管理局(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管理局(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城市管理局(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日

抚顺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市城管局), 挂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由市民政局承担的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设、维护工作职能划入市城管局。

  (三)将原由市公安局负责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核、资金计划的落实和审查工作职能划入市城管局。

  (四)将原由市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五)将市城管局承担的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职责划入市环保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下达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排涝、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维护以及风景园林绿化设施管护和建设、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建设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行业规范、操作标准和监管办法。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并对市管市政设施维护进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防汛的排水、排内涝工作;负责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核、资金计划的落实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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