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一○年四月七日
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小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范小孟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小孟工业园区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和行政处罚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小孟工业园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的范围:
(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三)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五)由市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
(六)由市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七)由市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八)由市林业绿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十)由花溪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孟关乡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十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