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抚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抚顺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抚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抚顺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同时挂抚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局)、抚顺市煤炭工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烟花爆竹定点进货、销售许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