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救灾处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
组织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取暖、殡葬、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市地名办公室)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门牌的制作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含五保对象)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综合管理、监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全市婚姻、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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