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及年检工作;对全市性和市内跨区性社会团体、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市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全市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以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