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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将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设、维护工作职能划入市城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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