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府〔2009〕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的资金和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农村改善基础设施与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相结合;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县”;坚持规划指导,以计划定项目定资金;坚持布局相对集中,适当连片,适当兼顾周边农民。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负总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组织牵头、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等工作;林业、农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补植补造、基本口粮田、生产技能培训和行业技术指导等工作;项目法人(业主)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