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10〕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动漫产业中的智力创新成果等。
第四条 从2010年起设立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商标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对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申请费用分别给予0.4万元和0.2万元资助;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5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