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抚顺市宗教事务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区承担的民族成份的鉴定、识别和更改的职责划入市民委。
(三) 加强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