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全面整治。全面整治清查出的重点问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对于影响并污染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企业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实施关停、搬迁。
5.强化长效管理。研究编制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措施,制定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各县(市、区)要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上报市环保局后实施。
(三)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建立转移联单制度,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对2009年省、市、县挂牌督办案件开展后督查。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四)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今年全市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化工、火电、铸造、电镀、平板玻璃、印染、制革、有色冶炼、氯碱、采矿等“两高一资”行业违法建设。对于未经环评批复、违法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违法建成投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对于未经批复违法进行试生产、超期试生产或长期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长期违法生产的,一律停止试生产;对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一律限期安装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采取区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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