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和改进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总编制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调整和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城乡学校(含学前教育)可以互补余缺,确保农村中小学师资需求。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有关附加编制的规定,从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的乡镇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市、县要全面开展编制清理督查,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的编制,应及时清理并优先调整到急需用编的学校。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区别情况予以清理。严禁超编用人及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
(五)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教师“入口”关,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强化对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教学人员必须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任教。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对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教师资格,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
(六)大力推进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工作,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七)建立和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各市、县要切实抓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构建导向明确、科学合理、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把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履行职责的实际贡献和表现,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发挥其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开展教师学科基本能力测试等办法促进教师学科能力提高。对师德表现差、业务水平低,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采取脱岗培训、调离教学岗位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八)深化农村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校长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度,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校长绩效考评办法,切实加强对校长的履职考核和民主监督。加大对校长上岗培训和能力提高培训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和业务水平高的校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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