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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十百千万”工程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


  3.放宽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精神,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职高、技校毕业生、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4.加大融资担保力度。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扶持对象,逐步使我市所有创业人员都能受益。建立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体系,设立地方财政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转军人以及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分别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对创业者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六)保障土地供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订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除保证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外,优先保障创业基地和创业项目建设用地。近年来,依法破产、关停、倒闭企业退出的土地,主要用于创业基地和创业项目建设。

  (七)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逐步提高采购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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