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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0年城乡绿化暨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城市部分新增作业人员由市财政出资按定额配备,作业发生的运行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财税独立区及其他区参照定额招用作业人员,所有费用均由区财政负责。

  (3)增加环卫设施设备。三环以内城区1平方公里设置1个垃圾倒运点,倒运半径不大于550米,每个倒运点设置1个固定垃圾压缩箱,如无法设置固定垃圾压缩箱,由垃圾压缩车替代,同时,为每名垃圾收集人员配备1辆人力垃圾倒运车。3月31日前,各区完成垃圾压缩箱选址、垃圾压缩车停放定位工作,确定垃圾车行车路线、时间表。3月25日至4月25日,确定采购设备技术指标,办理招标采购立项手续,完成招标工作。5月20日前,人力倒运车配备到位;6月20日,所有采购设备、设施到位。

  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城市部分配备的环卫设施设备由市财政出资采购;设施建设及配套费用由所在区财政负责,新增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财税独立区及其他区的设备采购、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行费用由所在区财政负责。

  (4)严格实行标准化作业。非物业小区的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卫垃圾收集员上楼巡回收集,临街单位、商业网点、物业小区(高中档)等单位自备、自设密闭垃圾容器,实行院内(店内)存放,定时倾倒或自行运输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压缩站(箱、车)。大件废弃物及装修垃圾,由垃圾产生者向社区申报,由社区与环卫部门联系进行有偿清运。

  环卫部门针对区域内物业、非物业小区布局,合理调整车辆行走、停泊时间,保证不漏段、空段、甩点,并安排机动运力进行巡回补位。

  4.加强市容环境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治理街路秩序,坚决遏制市容环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拆除违规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街路两侧有碍观瞻和占道的违章搭建棚厦。整治露天烧烤、沿街摆卖、店外经营、小招贴等行为。查处散倒垃圾残土、乱排乱卸行为。整治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商店橱窗及临街阳台乱贴乱画、乱堆乱挂现象。清除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规范自行车修车点、修鞋点、报刊点。对现存备案街路市场严格进行规范管理,对违规街路市场逐一取缔。同时,对外观陈旧的建筑物进行外墙整修、粉饰,以进一步提升道路视觉和景观效果。

  上述工作由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房产局等部门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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