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为基础,严格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正确引导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促进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管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依法界定和管理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将林木所有权、国有林地使用权或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地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集体所有林地的发包承包行为,包括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的家庭承包之外其他方式承包,适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及《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相关规定,不属于流转管理范围。
(二)稳定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要注意引导农民自主经营其依法承包的林地;同时允许和正确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村家庭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防止炒买炒卖林地,防止农民在无其他稳定收入的情况下过早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严格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在国家层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出台前,国有森林资源原则上不得流转。国有林场转让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内的活立木,且不涉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属于自主生产经营活动,由国有林场自主决定。
(四)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及其林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