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全省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集体林木明晰到户,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广大农户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和管理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允许森林资源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资产合法合理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农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增收致富。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重要十分的意义。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管理,依法有序地流转森林资源特别是集体所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有利于防止发生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林地承包者合法权益及引发纠纷等问题产生;有利于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利益;有利于持续稳定地发展农村林业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