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与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明确规定应由财政支出和不应由农民承担的项目。
(二)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