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对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促进税收增长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抓住当前房地产市场回暖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将税源转化为税收收入,推动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鉴于过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偏低,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局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2%。各局要认真执行新的预征率,切实加强预征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 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为有效堵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漏洞,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要从严控制。对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或者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才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有股权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一律不得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旧房转让要从严从紧控制,一般不采用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四、从严控制缓税,大力催收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