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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建立汛期值班和雨后灾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基层地质灾害巡查监测情况,确保汛期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县、乡两级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雨后常规报告制度,在降雨发生后12小时内要将辖区地质灾害发生及变化情况逐级报县、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值班电话须向社会公布。

  各驻地国有矿山企业及其它各有关单位也必须建立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
  太原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日值班电话:3586596(局办公室);非工作日值班电话:3586722(局值班室)。

  (三)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巡查监测制度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住建、水务、交运、防汛、气象、煤管、安监、教育等相关部门对因降雨可能诱发的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监测防治区域,明确具体监测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御措施;要责成各有关乡镇、街办、村民委员会、各类矿山企业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特别要对采矿活动、切坡建房和其他因素造成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经判定可能出现险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调查鉴定险情,提出具体避险措施,确保防患于未然。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防治和巡查督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群众手中;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降雨和强降雨时段实行加密检查、跟踪督查,及时掌握灾害情况,消除灾害隐患。

  各县(市、区)住建、水务、交运、防汛、气象、煤管、安监、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监测及防治工作。对威胁城建基础设施、公路交通、水利设施、矿山、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险情动态监测。
  各有关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防灾治理措施,对所属建设场地范围内地质灾害实行动态监测。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加强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因修筑公路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予以治理。对公路两侧岩石破碎、易于发生崩塌的路段,应及时封闭坡面、设置坡面防护系统,确保公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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