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金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加强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本村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十、工作要求
(一)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县(市、区)业务经办、统一账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宣传培训等工作。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收缴、支付和其他管理工作,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
要建立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和行政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要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和行政村四级农保经办机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在乡镇(街办)、行政村设立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5元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经费开支等问题。
(二)做好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各县(市、区)要在对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1.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有待遇不变,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保留记载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