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分别给予缴100元补20元、缴200元补25元、缴300元补30元、缴4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40元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冲抵个人缴费。要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长期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列入国家或省新农保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全额补助;未列入国家和省新农保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5元,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级财力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包括政府补贴部分)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养老金。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暂纳入县(市、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随着工作的全面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新农保保费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等。市财政应按月将养老保险市级补贴(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应按月将市县两级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足额划拨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