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完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0年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我市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缴费档次作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或省级试点县(市、区)基础养老金按规定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全额补贴;未列入国家或省级试点县(市、区)的基础养老金暂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全额补贴,列入国家或省级试点后按国家或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