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督促医院等卫生行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预报信息。
各类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展本矿区范围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恢复治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人(企事业单位、各类矿山企业、居民及个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所使用土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日常动态观测,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一)排查核查隐患,加强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要对城镇乡村人口密集区、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核查,实施定期定点监测,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市地质灾害领导组及办公室。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落实巡查监测责任制,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有巡查监测责任人,做到定期巡查监测,巡查监测有数据、有记录、有分析、有研判,特别在降雨及雨后一段时间内要加密监测,在汛期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宣传培训到位情况、各项措施及监测人员上岗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的,要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勘查,查明灾害体的类别、大小、成因、危害程度,对变化趋势进行专业监测,针对性提出防灾减灾措施。2010年,市国土局、市气象局要完成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系统改造升级工作。
(二)划定危险区域,搞好搬迁避让。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依法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国土部门对在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要进行严格处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对危险性大、危害严重、治理经费大于搬迁费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实行选址搬迁避让,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搬迁难度大的隐患点和危险点,要尽快进行勘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