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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级水务部门负责在农村防汛工作中加强对泥石流河道、沟道等区域的监测与治理。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公路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铁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编制重要隐患区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铁路、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在组织进行公路、铁路规划及设计、建设时,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地质部门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负责所属学校校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督促新建学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林业、园林、东西山绿化部门负责林区、绿化区、公园、文物建筑等所辖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及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房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开展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居民(村民)房屋安全性鉴定。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对危及国有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落实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

  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督促景区景点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配合景区景点主管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和救灾款物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转移;负责做好公安系统内各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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