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是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不可避免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自然和人为因素引发的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对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加之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欠帐多,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监测手段落后,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和及其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各乡镇(街办)要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群众进行隐患点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村委会(社区)要具体组织本村(社区)区域内隐患点巡查并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做好应急防范和撤离避让、自救互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