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出具《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底前完成企业工资总额核算,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交《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情况审核表》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汇总表》。
第四阶段:工作总结(2011年1月)
各盟市总结贯彻落实内政办发〔2010〕25号文件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总工会。
第五阶段:调整完善(2011年4月-6月)
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总结经验,继续调整和完善政策,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单位的范围,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确保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做好企业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工作,对建立我区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调节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在工作开展的初始阶段,要认真做好经营者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决定方式,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行使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促使企业工资合理有序增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0〕30号)的要求,领导要亲自抓,对每阶段工作进度要分析研究,把基础工作做细做实,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劳动工资管理人员的力量,做到每项工作有专人负责。为及时掌握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工作安排进度定期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搞好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与税务等其它部门衔接沟通,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互通情况,做到全区上下联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四)加强政策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总额核算工作的政策指导。加强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工作在全区顺利开展。
附:表一《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表二《工资集体协议登记表》
表三《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汇总表》
附表一
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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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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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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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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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签订 □是 □否
| 协议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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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方首席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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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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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方首席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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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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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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