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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


  (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水平。

  1.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风险意识,提高承担和规避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2.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水平。鼓励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相关服务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3.建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引导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长远发展。

  4.狠抓内部治理。推动完善“权责清晰、决策科学、管理严格、和谐发展”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人才培养、收益分配、执业网络协调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和理顺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和从业员工之间的关系。

  四、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

  (一)严格市场准入。省财政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扩大公示范围,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未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人员、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前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不满3年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设立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不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一所多章分头签发业务报告等行为。

  (二)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执业质量和执业资格专项检查,严厉惩治虚假报告、通同舞弊、索取回扣、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已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及时收回或撤销行政许可证,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

  (三)加强部门协调。省财政厅要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加强与审计、银行、证券、保险、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有效的行业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定期通报情况、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有效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研究建立注册会计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将强化监管与改进服务结合起来,将打击不良风气、违规行为与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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