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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有序运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求的,企业不得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开展协商要约行动,强化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特定作用,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工作链。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职工代表按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程序推荐产生。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二)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协商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年度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等内容。工资调整要明确经济效益与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明确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关系。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明确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三)切实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密切配合,加快建立基层工会和企业组织,提高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能力,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资集体协议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向企业全体人员公示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作为实现自治区“富民与强区并重”要求的重大举措,列入政府议事议程,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促进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协调增长。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资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税务、国资、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政策的监督执行。

  (二)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和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政策规定、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三)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诚信企业评价制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记入档案,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依据。此类企业不得参加当地政府、工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如实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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