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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10〕55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精神,现就我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关于肝炎”项目检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起,在我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和标准,除公安特警继续按有关规定进行以外,一律按照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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