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培育技术经纪机构。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企业和经纪人制度,设立促进技术经纪发展资金,开展技术经纪机构试点,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技术经纪企业,加快培育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技术经纪人队伍。鼓励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型为行业技术经纪机构,支持科技工作者创办、领办科技经纪组织。加快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技术开发基地的技术转移中心(公司)建设,设立技术经纪人岗位,深化科研成果的推介、运作和推进产业化工作。建立企业与技术经纪组织、经纪人技术共享联盟,加快推进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配合)
5.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不断提升“6·18”项目成果交易平台功能,突出双向推介、三天盛会、常年对接的运作特色,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和发布制度,健全企业和社会技术需求与项目成果备案制度,新建10个以上“6·18”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对接转化更多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配合)
(六)深化闽台科技合作
1.积极推进闽台科技有效对接。充分利用“5·18”“6·18”、“9·8”、海峡两岸茶博会、林博会、花博会、渔博会,以及“海西科技论坛”等平台,举办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对接洽谈活动,实施闽台交流合作跨越计划,组织我省科技产业技术人员和项目成果赴台湾开展对接活动,推动两岸科研机构和企业的项目合作对接。推动建立闽台科技“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合作模式,逐步扩大闽台科技合作的范围,提高合作的层次。加快台湾文献信息中心建设,为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提供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加强与台湾相关科技信息机构合作,为两岸产业对接提供科技信息支撑。组织举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论坛,加快建设台湾专利数据库,建立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站,推进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台港澳事务工作站,探索建立两岸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协作机制,推进闽台知识产权合作先行先试。(省台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知识产权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积极打造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继续巩固提升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功能,在台商投资较为集中的福州、厦门、漳州和泉州等地,继续重点培育10个以上省级闽台科技合作基地,促进两岸项目、技术、资本、人才的合作与产业互动,主动承接台湾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生物技术、中医药、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科技产业的转移。扩大闽台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继续建设完善海峡两岸农业技术合作中心、闽台农作物种质创新与遗传改良重点开放实验室、台湾农民创业园科技孵化中心等,提升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水平。(省台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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