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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境外劳务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一)外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外联络,指定专人办理工作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申办护照、签证手续;(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涉嫌劳务诈骗犯罪或者骗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许可信息,依法核查、规范对外签约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外派劳务广告;(四)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公务人员境外交通等费用的保障工作;(五)宣传部门负责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新闻报道组织工作;(六)信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来信处理、来访接待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境外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并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境外投资及工程承包项目的风险控制工作,做好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外事等有关部门,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安全监测、预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第九条 对外签约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预防、预警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将有关安全措施和制度报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外签约企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并落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所需经费。

  第十条 对外签约企业在境外开展工作,应当及时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境外劳务事件时,应当立即处置,并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境外劳务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制定处置措施,督促对外签约企业及相关企业按照驻外使(领)馆的要求,立即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做好外派劳务人员及家属的思想稳定工作。必要时,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境外,在驻外使(领)馆领导下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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