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皖政秘〔2010〕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广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者奋力拼搏、扎实工作,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政府决定,授予长丰县等32个县(市、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省卫生厅等6个省直部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李康岚等126名同志“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推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再立新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切实增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审计厅
省编办
二、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市、区)
长丰县、肥西县、淮北市相山区、淮北市杜集区、淮北市烈山区、亳州市谯城区、萧县、泗县、固镇县、蚌埠市蚌山区、阜阳市颍东区、阜南县、淮南市潘集区、凤台县、天长市、凤阳县、霍邱县、舒城县、当涂县、无为县、庐江县、南陵县、繁昌县、宣城市宣州区、宁国市、铜陵县、东至县、岳西县、太湖县、潜山县、黄山市徽州区、歙县。
三、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
合肥市
李康岚 市卫生局副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