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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棚户区改造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省政府成立省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同志担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从省煤炭局、湘煤集团等单位抽调专人,开展日常工作。有关属地政府、省属企业也要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省直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服务。省发改委负责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资金和年度计划的安排下达、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质量、建设安全监督检查和住房出售、产权办理有关政策指导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协调和督促湘煤集团落实项目建设和资金筹措。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省物价局负责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落实,会同省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新建住房销售价格。省煤炭局要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全力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省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负责编制完成全省实施方案。省监狱管理局、湘煤集团要加强组织调度,建立业主责任考核机制,加快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属地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重要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和总体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出台专门的扶持措施办法。属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良的环境、优质的服务,确保建设用地、房屋产权、税费减免、简化审批、资金筹措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千方百计降低建设成本,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棚户区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在改造中损害棚户区居民利益行为的发生。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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