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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

  (二) 实施主体
  涟邵、白沙和资兴三大公司所属煤矿按隶属关系由湘煤集团牵头组织;破产后移交地方管理的煤矿按属地关系分别由郴州市、娄底市政府统一组织;群力煤矿按隶属关系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由郴州市、娄底市政府和湘煤集团及省监狱管理局明确业主负责。衡阳市、邵阳市、郴州市、娄底市政府积极支持、协调湘煤集团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实施棚户区改造。
  (三)改造方式
  在工程选址上,以原址就地建设为主。对地质条件不允许,或企业和属地政府能够落实建设用地的,可另行择址新建。在建设模式上,根据居民承受能力和愿望,可统一组织新建产权房,也可维修现有住宅,统一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对非常困难、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户,可结合现有廉租房建设安置。在运作方法上,主要由业主组织职工出资建设住宅。
  (四)实施步骤
  2010年,开展前期调查、方案编制、可研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启动一批属地政府、企业和住户积极性高、土地条件落实的项目。 2011-2013年,根据条件,分批继续启动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2010年启动项目。2014年,全面竣工验收,完成改造任务。
  四、扶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打捆列为全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最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方面。棚户区居民自住住宅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利用棚户区现有土地开发商品住宅或用于其他经营性用途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取得的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投入到棚户区发改造项目。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建设节地型住宅。
  (二)住房产权方面。新建住宅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以纯住房建设成本价出售,超过面积以住宅综合成本价出售。对成本价购置面积均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产权手续,入住不满5年的,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入住满5年直接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免收的相关税费,政府收取土地收益金。
  (三)税费减免方面。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免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审批服务方面。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棚户区改造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将除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国家明确要求省审查以外的前期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地质灾害评估、环评、选址、施工图等审批均按属地原则办理。属地政府及其部门应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减免相关收费。
  (五)资金筹措方面。建设资金以职工个人按住宅建设或维修成本出资为主。加大中央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尽早落实到位。配套基础设施省补助资金,一部分采用适当提高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方式筹集,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一部分由省财政预算内新增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并根据情况对项目建设给予不低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省内标准的奖补投入。郴州市、娄底市政府及湘煤集团负责筹集落实其余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补助资金。个人出资由娄底市、郴州市及湘煤集团结合国家政策及实际成本,确定标准进行筹集。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积极开展银政、银企合作,争取银行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居民提供贷款。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定,具体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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