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
(湘政发[2010]5号 HNPR-2010-0000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央下放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实施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路与原则
(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和稳定工程,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廉租房建设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把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社区,从根本上提高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让广大棚户区居民得到最大实惠。
(二)实施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各煤矿实际和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把握好改造的节奏,分清轻重缓急,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分期分批实施,确保启动一批,成功一批。
2、量力而行、不重不漏。棚户区改造覆盖面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限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矿,原已作为采煤沉陷区治理的不再纳入。其他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在积累经验后,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再择机启动。
3、职工自愿、形式多样。充分尊重职工愿望和自行选择权利,根据职工意愿和承受能力分门别类提供多种改造方式,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需求,不搞一刀切,不搞强制拆迁改造。
4、多方联动、政府支持。棚户区改造由所属企业和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业主负责制。通过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居民自主积极性。国家和省给予适当补助,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形成省、市、县层层抓落实,政府支持、企业实施、居民配合的和谐工作局面。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用3-4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迁入新居的棚户区居民人均居住面积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全面消除各类危房。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三、实施范围、实施主体、改造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 实施范围
属于中央下放我省的原国有煤矿棚户区;棚户区集中连片50户以上,棚户区内煤矿职工户数占50%以上;房屋受损严重,环境较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齐全。已纳入国家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范围内维修加固的城镇居民A、B级受损住宅,根据地市级政府及企业意见可一并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