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制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10〕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制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制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制审批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制审批,是指对符合限制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制审批和解除限制审批的具体工作,并将具体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绿化、监察、金融、工商、电力和市两湖一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制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制审批工作实行依法、公平、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各界或者公民有权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