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眉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眉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07〕4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眉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顺利实施,严肃行政纪律,维护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有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