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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地区公民献血和医疗用血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眉署发〔1999〕1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我市临床医疗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招募和采供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机采成分血的无偿捐献;鼓励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倡公民积极参加无偿捐献骨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采供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活动。

  (二)协调推动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保障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的临床医疗用血需求。

  (三)将献血预付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和《四川省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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