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前急救管理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送往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将院前急救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运行及管理。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院前急救网络。
市院前急救网络由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各急救站(点)构成。
第七条 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急救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工作,统筹医疗资源;